保税核注清单可用来向银行办理收付汇吗?

2019-07-29 20:28 

保税核注清单有些场景可以不进行申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随即有些先行先试的地区开展了二线货物凭保税核注清单作为有效的凭证进行收付汇的创新;近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收紧告知,省级外汇管理部门之前与海关协调一致的方便做法(二线货物凭保税核注清单作为有效的凭证进行收付汇)不太利于打击骗汇的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系统尚不支持企业凭核注清单办理收付汇手续,因此,凭保税核注清单作为有效的凭证进行收付汇的创新先暂停作废,企业仍然按照原有方式处理收付汇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一共列举了5种可以只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的场景(若企业选择报关系统可以支持,并非只能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针对可只申报核注清单不报报关单or备案清单的业务类型做逐一的分析:

 

 01保税核注清单定义

(注:要想合并生成成报关单,必须在“报关标志”处选择“报关”)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定义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02列明的可只申报核注清单不报报关单的业务类型

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类型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03业务类型阐述

余料结转: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监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定义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老王注:余料结转只是手(账)册之间的转移,不属于商业购销,不涉及收付外汇,无需生成报关单)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定义出处: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老王注:既然是不做价设备,不涉及付汇,无需生成报关单)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定义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老王注:不属于商业购销,不涉及收付外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保税监管场所有: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注:监管区域、场所间货物有两类:一类是发生商业购销的,这类业务必须生成清单才能收付汇;另一类是未发生商业购销的,只是从一个区域移库到另一监管区域,这类不涉及收付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可以只产生核注清单不必产生备案清单(老王注:对于发生商业购销的,还得生成报关单/备案清单进行收付汇)

04分析作答

我们针对可只申报核注清单不报报关单的业务类型做逐一的分析: 余料结转、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这三种业务类型可以通过阅读定义判断出,都是不会产生收付汇的场景,所以不产生报关单,不用进行收付汇联网核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

这二种业务类型:存在收付汇的情况(生产型企业、外贸企业)、也存在不收付汇的情况(物流企业之间)

概况下这5中业务场景,认为在当前政策还不明朗的情况下核注清单适合不进行收付汇的场景,若要进行收付汇产生备案清单或是报关单更合适,以免影响今后的收付汇

05法规依据

2013年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响应《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

外汇管理局先后发送了2份公告

当前继续有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这两份公告中提及了收付汇单证审核时报关单、备案清单是有效的商业单据;未提及保税核注清单

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之间进行报关单联网核查,对于结关的报关单数据通过电子口岸传输到外汇管理局;而保税核注清单当前是不会进入该联网核查系统的;同时我们设想如果保税核注清单存在删、改的情况,系统不能传输,势必确实为有效的监管带来困扰

综其所述:

当前创新若以保税核注清单作为有效的收付汇单据的前提是:

1.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给保税核注清单明确身份

2.建立保税核注清单的联网核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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